履约保证金是否要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通常为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等值物,用以担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服务供应等领域,履约保证金都被广泛应用,其有效地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但实践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履约保证金性质的认定
关于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首先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保证金担保性质说。该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而设,其本身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一种担保手段。因此,在债务人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对履约保证金主张利息。
金钱使用补偿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在交付债权人后,债权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这部分资金,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因此,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综合说。 该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兼具担保性和资金占用性。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占用了债务人的资金,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是,考虑到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其利息计算方式应与一般借贷有所区别。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主要规定散见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金钱、证券、需要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权利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担保。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包括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金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一方请求适用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罚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表明,对于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的情况,法院倾向于不予支持计息的诉讼请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形式、提交比例和期限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条规定仅对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担保形式等进行了规定,未涉及是否计息的问题。
三、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的分析
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若合同双方对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计息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一般交易关系中的履约保证金,若合同中未约定是否计息,则应综合考虑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性质、资金占用时间、资金成本等因素,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是否计息。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履约保证金,由于政府部门作为债权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履约保证金通常由专门的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原则上不应计息。但如果政府部门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投资或其他营利活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结语
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履约保证金是否计息、计息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