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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2024-10-15
## 工程未完工履约保证金退还 工程未完工时,履约保证金的退還涉及較複雜的法律關係和技術性議題,實務上爭議頻傳。為釐清此一爭議,本文將分從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工程未完工的法定義義、以及退還之要件等面向探討,以期提供相關關係人實務上適切之指引。 ### 一、履約保證金之性質 履約保證金係由承攬人於承攬契約成立時,依約定交付予發包人一定數額之款項或銀行擔保,作為承攬人履行契約義務之擔保。其性質上,履約保證金具有下列特徵: - **擔保性:**履約保證金係承攬人對其履行契約義務所提供之擔保,旨在確保承攬人確實依約履行其工程承攬義務。 - **準違約金性質:**履約保證金具有準違約金性質,當承攬人未依約履行其義務時,發包人得直接扣留履約保證金,作為賠償損害之用。 ### 二、工程未完工之法定義義 工程未完工之法定義義見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 款,其定義為: >「指契約標的物已進行部分施工,但因事實發生變更、契約終止、解除或失效,致無法繼續施工,且依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不再繼續施工者。」 換言之,工程未完工係指工程正在進行中,因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致無法繼續施工之情形。 ### 三、履約保證金退還之要件 工程未完工時,履約保證金之退還需符合下列要件: 1. **無法繼續施工:**承攬人因事實發生變更、契約終止、解除或失效等原因,致無法繼續施工。 2. **未依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若承攬人未依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則發包人無義務退還已扣留之履約保證金。 3. **無違約情事:**承攬人並未發生違約情事,例如逾期未開工、施工品質不符等。 4. **扣留期間屆滿:**履約保證金扣留期間依契約約定而定,若已屆扣留期間,則發包人應無條件退還履約保證金。 ### 四、工程未完工但發包人有違約情事 實務上,可能發生工程未完工,但卻是由於發包人違約所致,例如: - 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項。 - 發包人變更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期完成。 - 發包人無故終止契約。 此種情形下,承攬人仍有權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理由如下: - **承攬人無過失:**工程未完工係因發包人之違約所致,承攬人並無過失。 - **發包人已獲履約保證金之擔保利益:**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承攬人履行契約義務,發包人因自身違約,致無法獲得履行利益,則已無扣留履約保證金之必要。 ### 五、實務見解 實務上,對於工程未完工履約保證金退還問題,法院多採如下見解: - **工程未完工之認定:**法院採實質認定,不論工程已完成百分之幾,只要無法繼續施工,即符合工程未完工之定義。 - **承攬人之違約情事:**法院採嚴格認定,僅有重大違約情事,才能扣留履約保證金。 - **發包人之違約情事:**法院認同,發包人違約時,承攬人有權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 六、結論 工程未完工履約保證金退還問題,涉及複雜之法律關係和技術性議題。實務上,承攬人應於工程未完工時,檢視自身是否符合退還要件,並主張其權利。發包人則應審慎評估工程未完工之原因,確認承攬人是否構成違約,再決定是否扣留履約保證金。唯有遵循法令規定及實務見解,才能妥善處理工程未完工履約保證金退還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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