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的一种形式,是银行应保证人的申请,对保证人履行合约或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函件。履约保函与一般保证书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书是保证人自己出具的,而履约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函的出现,可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程度,减少合同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尤为常用。在我国,履约保函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在实践中,常因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而产生纠纷,影响了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司法实践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履约保函》,约定:某银行为某公司提供最高额履约保函,担保最高额为1000万元,担保范围为某公司在履约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某公司如有违约行为,某银行应在收到某公司违约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该《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收函人要求某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以《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且收函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履约保函》是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其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判决某银行应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履约保函》,约定:某银行为某公司提供最高额履约保函,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担保范围为某公司在履约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某公司如有违约行为,某银行应在收到某公司违约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该《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收函人要求某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以《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且收函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是针对一般保证而言的,该案中某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属于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其未约定保证期限,应适用《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故判决某银行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属于一般保证,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属于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不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处理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处理,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首先,应明确履约保函的性质。履约保函是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其与一般保证书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书是保证人自己出具的,而履约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出具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是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与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银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不享有追偿权。因此,履约保函不属于一般保证,不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其次,应区分履约保函的保证方式。履约保函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见索即付保函,即银行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应立即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另一种是见索后付保函,即银行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见索即付保函的保证方式,是银行在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立即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其保证期间应从银行收到索赔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为收到索赔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等;见索后付保函的保证方式,是银行在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在一定期限内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其保证期间应从银行收到索赔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为收到索赔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等,加上银行履行担保义务的期限。
最后,应明确履约保函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的风险提示
履约保函是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其未约定保证期限,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履约保函的出具人应是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其与一般保证书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书是保证人自己出具的,而履约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出具的。因此,履约保函的出具人必须是银行,如果由非银行机构出具的,则不属于履约保函,而属于一般保证书,适用一般保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履约保函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履约保函的保证期限,是指银行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的期限。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限,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三,履约保函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履约保函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见索即付保函,即银行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应立即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另一种是见索后付保函,即银行收到收函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收函人支付担保金额。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方式,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四,履约保函应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履约保函的保证范围,是指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履约保函未约定保证范围,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总之,履约保函是银行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其未约定保证期限,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注意以上几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更好地发挥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