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的一种,指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即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如履行合同或中标后不履行合同,银行或担保机构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函件。履约保函是国际上通行的投标、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在我国也越来越被广泛地使用。然而,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情况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本文将对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情形、原因及处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履约保函的规范使用提供参考。
一、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情形
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是指在投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申请开立履约保函,但银行或担保机构未按约定出具履约保函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1.银行或担保机构拒绝开立履约保函。在投标人中标后或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开立履约保函,但银行或担保机构以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不符合开立履约保函的条件、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等为由,拒绝出具履约保函。
2.银行或担保机构逾期开立履约保函。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开立履函,银行或担保机构同意开立,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出具履约保函。
3.银行或担保机构开立的履约保函内容与约定不符。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与银行或担保机构就履约保函的内容达成一致后,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了履约保函,但履约保函的内容与约定不符,如担保的范围、金额、期限等不符合约定。
二、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原因
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是投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
1.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原因。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开立履约保函所需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反担保;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或担保机构认为其不符合开立履约保函的条件等。
2.银行或担保机构原因。银行或担保机构对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调查不充分,导致对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的偿债能力判断失误;银行或担保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出现开立履约保函的流程混乱、人员操作失误等问题;银行或担保机构为规避风险,在开立履约保函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对履约保函的内容进行不合理的修改等。
3.其他原因。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与银行或担保机构就履约保函的内容协商不一致,未能达成协议;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选择的银行或担保机构不具备开立履约保函的资质等。
三、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处理办法
对于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情况,投标人、合同当事人、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应及时与银行或担保机构沟通,了解未按约定开具履约保函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如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开立履约保函所需的材料,应尽快补齐材料;如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反担保,应尽快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如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应采取措施改善信用状况等。
2.银行或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开立履约保函。如银行或担保机构认为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不符合开立履约保函的条件,应及时告知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如银行或担保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出现开立履约保函的流程混乱、人员操作失误等问题,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加强内部管理;如银行或担保机构为规避风险,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对履约保函的内容进行不合理的修改,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
3.投标人、合同当事人、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问题。如因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与银行或担保机构就履约保函的内容协商不一致导致未按约定开具履约保函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对履约保函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出具履约保函;如因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选择的银行或担保机构不具备开立履约保函的资质导致未按约定开具履约保函的,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应选择其他具备资质的银行或担保机构开立履约保函。
四、结语
履约保函是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履行投标义务或合同义务的重要担保,也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向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方式。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不仅会影响投标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投标或履约,也可能会损害银行或担保机构的声誉和利益。因此,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开立履约保函,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开具的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履约保函的规范使用,更好地发挥履约保函在投标和合同履行中的担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