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安徽
时间:2024-10-12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安徽
一、概念及依据
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根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作为履约担保的资金。其目的是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招标人因承包人违约而遭受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明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5%。
二、适用范围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水利、交通运输、电信、矿山工程; 招标人确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三、比例规定
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5%。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额 履约保证金比例 3000万元至1亿元(含) 5% 1亿元至3亿元(含) 4% 3亿元以上 3%四、提供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其中:
现金:投标人直接将现金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现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银行保函: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载明开立银行、出具日期、保函金额、受益人、有效期、保证范围等内容。 保险保函:投标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开具保险保函,作为履约担保。保险保函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载明保险公司、出具日期、保函金额、受益人、有效期、保证范围等内容。五、返还条件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予以返还: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已通过竣工验收; 承包人已参加履约保证金保函的质保期满,且招标人未提出任何索赔; 招标人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导致承包人无法履约; 其他经招标人同意的条件。六、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进行赔偿。扣除后不足以赔偿的,招标人可以继续追偿承包人的其他财产。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七、其他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对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另行规定; 招标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垫资或挪用; 履约保证金在返还前,投标人不得对履约保证金享有处分权。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保证措施,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投标人和招标人均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