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采购退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而履约保证金则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能够有效保障供应商履约的积极性,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在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山东省政府采购条例》中有所明确。根据条例,供应商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在收到结算凭证和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供应商。若是采购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也应在十五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附具以下材料:
合同结算凭证或验收合格报告; 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 供应商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人姓名的交接单。采购人收到供应商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材料是否齐全,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供应商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采购人应在十五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供应商。
在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供应商违约: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采购人应在十五日内向供应商发出催告函,要求其限期履行合同义务。若供应商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采购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处罚。 供应商破产: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破产,采购人应在十五日内向供应商的破产管理人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担保。若破产管理人在逾期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担保,采购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变更:若合同经采购人同意后发生了变更,导致合同金额或履约方式等发生改变,采购人应在十五日内根据合同变更情况重新计算履约保证金额,并相应调整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的存管方式不同,其退还方式也存在差异。对于存放在采购人处或采购人指定银行专户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直接将保证金划转至供应商账户。而对于由供应商自行存管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持合同结算凭证或验收合格报告和银行收据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银行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此外,为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并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保障了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东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较为明确,采购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供应商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通过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促进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