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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采购法
时间:2024-10-10

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使用方式,其过程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合同执行,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从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履约保证金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不断发展,该法于2014年8月31日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加强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政府采购法》中,履约保证金被定义为“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采购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手段之一,是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因此,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首要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有明确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履约保证金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同的风险程度、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同时,履约保证金应与采购项目的价格相适应,不得超过采购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以避免对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压力。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履约保证金采购法也应遵循公平原则。采购人应公平、公正地收取和管理履约保证金,不得歧视供应商,不得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同时,应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履约保证金为借口拖欠或扣留应付给供应商的资金。

(四)便捷原则

便捷原则是履约保证金采购法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供应商提供便利。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履约保证金的网上缴纳、查询、退还等功能,提高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履约保证金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固定金额履约保证金

固定金额履约保证金是指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供应商按照规定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风险程度低的采购项目,如办公用品、计算机等。

(二)比例金额履约保证金

比例金额履约保证金是指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履约保证金为采购项目价格一定比例,供应商按照中标、成交价格乘以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采购项目金额较大、风险程度较高的情况,如工程建设、大型设备采购等。

(三)分阶段履约保证金

分阶段履约保证金是指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履约进度分阶段缴纳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实施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较大的采购项目,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四)其他形式履约保证金

除上述几种常见形式外,履约保证金还可以有其他形式,如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方式代替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

三、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操作流程

履约保证金采购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操作流程:

(一)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同的风险程度、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固定金额、比例金额、分阶段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

(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以现金形式缴纳,也可以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应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缴。

(三)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工作,履约保证金应单独存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采购人应定期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合同履行期满,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采购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及时出具退还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履约保证金的追偿

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采购人可以按照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如供应商拒绝赔偿,采购人可以依法追偿,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因此必须加强对履约保证金采购法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加强履约保证金收取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缴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擅自提高或降低履约保证金金额、拖欠或拒缴履约保证金等行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工作,履约保证金应单独存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其他用途等行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履约保证金退还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期满,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退还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拖欠或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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