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提前退回
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了保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用来抵销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笔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而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应当在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1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 承包人已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并付清; 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书》;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承包人已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向发包人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并付清,结算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并支付款项的行为。 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书》是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证明工程达到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满足上述条件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在1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不退还,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此外,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并不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追偿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提前退回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良好。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有信心,认为承包人不会违约,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可以减轻承包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工程顺利进行。 工程进度较快。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急于使用工程,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可以加快工程移交的速度。 承包人资金紧张。承包人资金紧张,需要提前使用履约保证金周转,发包人为了支持承包人,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包人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都应当慎重考虑。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并与承包人协商约定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否则,发包人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了避免履约保证金提前退回带来的风险,发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选择资信良好的承包人,并与承包人签订严谨的合同. 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与承包人约定履约保证金分期退还,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分批退还. 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如保函或抵押等,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如果发包人决定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和风险防范措施.总之,履约保证金提前退回应当本着谨慎的原则,发包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发包人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对提前返还履约保证金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