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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
时间:2024-10-06

福建省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

1. 法律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定义

履约保函是指发函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不履行则发函人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从事履约保函业务的机构及相关活动。

4. 发函人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方可担任发函人:

依法设立,持有非金融类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健全的风控管理体系和外聘专业风控机构。 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 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 履约保函的构成

履约保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保函编号 发函日期 发函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 受益人名称 履约合同基本信息 保证事项 保证金额 保函有效期 索赔单据 付款期限 其他约定事项

6. 履约保函的发行

申请人向发函人申请履约保函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履约合同 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项目相关资料 发函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函人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函。

7. 履约保函的履行

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履约合同的,受益人可以向发函人索赔。发函人的索赔付款责任自收到索赔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

发函人支付保函金额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追偿金额包括履约保函金额、因追偿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损害赔偿等其他损失。

8. 履约保函的注销

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完毕或者提前解除后,发函人应当凭申请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注销证明,注销履约保函。

9. 监督管理

福建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福建省履约保函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发函人资格审查 发函人业务经营检查 履约保函合同备案 履约保函市场监测 处理履约保函投诉和纠纷

10.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省金融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件:履约保函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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