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05
一、浙江履约保证金概述
浙江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浙江省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履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的,用以保证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货币资金。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和计算方式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根据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目前,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1%-5%。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为:履约保证金金额=工程造价×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三、履约保证金交付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交付:
银行保函: 现金四、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支付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 支付因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费用; 支付因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竣工验收延迟的损失; 支付因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的; 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已提供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 其他依法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建设厅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履约保证金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不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省建设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不按规定使用履约保证金的,由省建设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不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省建设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委托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伪造、涂改、变造履约保证金相关文件的,由省建设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处以罚款。八、结语
浙江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等行为,为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