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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
时间:2024-10-05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投标保函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逐渐被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中,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更为广泛。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其与银行或担保公司之间的约定,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的,担保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书面文件。投标保函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投标担保方式中存在的弊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担保方式。在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保函的使用率不断提高,尤其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保函的使用已成为一种趋势。

盐城作为江苏省沿海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其中不少项目采用了投标保函作为投标担保方式。本文以“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投标保函在盐城供货类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招标人、投标人及担保机构提供参考,促进盐城投标保函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高盐城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

一、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应用现状

(一)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适用范围

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主要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招投标活动。根据《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盐政发〔2018〕37号)的规定,盐城市范围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作为投标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主要应用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如电力、化工、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

(二)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出具机构

根据《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出具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是出具投标保函的主要机构,其中以盐城当地商业银行为主,如盐城农村商业银行、盐城东方农村商业银行等;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函的比例相对较低,主要包括盐城市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银行盐城分行担保事业部等。

(三)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使用流程

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使用流程一般包括:投标人向出具机构提出申请,出具机构对投标人进行审核,投标人与出具机构签订协议,出具机构向投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投标人将投标保函提交招标人,招标人确认投标保函的有效性,评标、定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函解除。

二、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投标保函出具机构的资质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保函的出具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投标人通过与不具备资质的机构约定,获得投标保函,导致招标人无法确认投标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给招标人带来风险。如某招标人收到一份投标保函,发现出具机构是一家从未听说过的担保公司,且无法核实该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导致招标人对投标保函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影响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投标人为了节省担保费用,选择了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投标保函;另一方面,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保函后,未能及时、有效地对出具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导致出现问题。

(二)投标保函的内容不规范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函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担保的范围和金额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投标保函的内容不够规范,如未明确担保的范围和金额,或未注明投标项目的名称等,给招标人带来了风险和不便。如某招标人收到一份投标保函,发现该投标保函未注明投标项目的名称,导致招标人无法确认投标保函的适用范围,给招标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投标人不重视投标保函的内容规范性,导致投标保函的内容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保函后,未能及时发现投标保函内容的不规范之处,导致出现问题。

(三)投标保函的解除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保函应当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投标人未能及时向出具机构申请解除投标保函,导致投标保函长期处于有效状态,给招标人带来风险。如某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现中标人未及时申请解除投标保函,导致招标人无法确认投标保函是否仍然有效,给招标人的后续工作带来了困扰。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投标人不了解投标保函的解除程序,导致未能及时申请解除;另一方面,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未能及时跟踪投标保函的解除情况,导致出现问题。

三、完善盐城供货类投标保函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标保函出具机构的资质审核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保函出具机构的资质审核,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出具投标保函。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出具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并对出具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投标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招标人也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保函出具机构的资质要求,引导投标人选择符合资质的机构出具投标保函。

(二)规范投标保函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规范投标保函的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标保函中注明投标人的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担保的范围和金额等内容,确保投标保函的内容完整、准确。同时,招标人也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保函的内容要求,引导投标人规范投标保函的内容。

(三)加强对投标保函解除情况的跟踪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保函解除情况的跟踪,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跟踪投标保函的解除情况,确保投标保函能够及时、有效地解除。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确定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投标保函解除证明,如中标人未能提供,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结语

投标保函作为一种新的投标担保方式,在盐城供货类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但从目前的应用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招标人、投标人及担保机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投标保函的相关制度,提高投标保函的应用水平,促进盐城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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