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嘉兴市工程保函规定
时间:2024-10-02

嘉兴市工程保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保函的应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担保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缺陷责任期等阶段应用工程保函的行为。

第三条 工程保函是指保证人和申请人(通常是承包人)共同向受益人(通常是发包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在申请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或担保范围内,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工程保函不以名称为限,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质量保修保函等。

第四条 工程保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保证人与保函的出具

第五条 工程保函的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六条 金融机构作为工程保函的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 具备与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专业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出具工程保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合规。保证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规范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确保工程保函的合法合规。

(二)格式标准。工程保函应使用国家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示范文本。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三)内容完善。工程保函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担保金额或比例、担保期限、索赔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防止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确。

第八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被担保合同的性质、标的、期限等相适应,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同一工程相对应的各类工程保函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

第九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与被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相适应,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鼓励以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保修期起算时点。

第十条 禁止强制要求以现金、有价证券、通存业务、担保公司担保或者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银行保函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章 保函的效力与索赔

第十一条 工程保函自保证人向受益人出具并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除依法或约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限制、阻碍保证人依法依规出具、兑付工程保函,保障工程保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可以凭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保证人要求索赔:

(一)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三)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保证人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工程保函约定的,应在15日内依约履行保函责任;对不符合工程保函约定的,应在15日内向受益人发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保函的应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工程保函的相关制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工程保函业务。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电子保函服务,实现保函的网上申请、出具、查询、下载等功能,推动工程保函电子化。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与工程保函相关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降低工程建设企业的融资成本,满足工程建设领域的多元化需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强制要求以现金、有价证券、通存业务、担保公司担保或者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银行保函提供工程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出具、兑付工程保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工程款支付保函,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申请,保证人为发包人提供保证,当承包人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由保证人代为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的担保方式。

(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申请,保证人为发包人提供保证,当承包人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保证人代为支付一定金额的农民工工资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