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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合同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02

施工单位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概念及意义

施工单位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或保证人)按照投标人(或承包人)投标文件或合同文本中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向招标人或其指定账户缴纳的一笔金额,作为保证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障发包人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的担保,能够有效约束承包人,确保其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防止承包人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催进工程质量和进度:履约保证金的存在会促使承包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加快工程进度,力争赢取发包人好评,避免因履约不当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维护市场秩序: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遏制了不守信用、恶意争夺工程的现象,促进公平竞争。

二、履约保证金缴纳

根据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或签订合同后,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银行保函:承包人委托银行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现金缴纳: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指定的账户缴纳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其他经发包方认可的方式:如项目公司认可其他形式的财产担保,承包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一般按照合同标的金额或工程概算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和保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结清所有合同款项后无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人退还需要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发包专户或委托银行保管,并应当对保管的履约保证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在以下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承包人迟延履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破产清算的; 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向承包人出具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书,说明扣除的金额、原因和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扣款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异议30日内,书面答复承包人。

五、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证金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程保险与履约保证金的关系

工程保险与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中保障项目实施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担保措施。

保障范围不同:履约保证金主要保障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而工程保险主要保障工程本身的质量和安全。 保障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是用金钱方式进行担保,而工程保险是用保险单的方式进行担保。 保障主体不同:履约保证金是由承包人缴纳,而工程保险是由发包人投保。

虽然履约保证金与工程保险保障范围不同,但两者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方面具有互补作用,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中较为全面的保障体系。

七、结语

施工单位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发挥着保障发包人合法权益、催进工程质量和进度、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履约保证金,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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