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的问题经常引发争议。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诉讼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方式是怎样的?以下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
诉讼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其是否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担保后,通知被申请人到人民法院办理交付财产或者交付票证、证书手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撤销。”由此可见,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有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保函;
(三)担保书;
(四)保证金。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申请人提供前款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项中的任一种或者几种担保方式。”因此,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由申请人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金等方式承担。
三、诉讼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方式是怎样的?
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由申请人直接缴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收取。”因此,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收取。
四、诉讼保全担保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上述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承担方式和缴纳方式的规定外,我国法律还对诉讼保全担保费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其他规定。
1.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所受实际损失或者可能受到的损失确定担保的数额。”因此,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数额应根据被申请人所受实际损失或者可能受到的损失来确定。
2.诉讼保全担保费的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人解除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将担保物或者担保书退还担保人。”因此,诉讼保全担保费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将担保物或者担保书退还担保人。
3.诉讼保全担保费的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担保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被申请人的请求。”因此,被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赔偿担保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
五、小结
诉讼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其承担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金等,可以由申请人直接缴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数额应根据被申请人所受实际损失或者可能受到的损失来确定,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将担保物或者担保书退还担保人。此外,被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赔偿担保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