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将要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全期限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保全期限的起算、延长等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保全期限的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状态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情况不紧急的申请,可以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七日内作出裁定;另一种是非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限与保全期限不同。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的期限;而保全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该保全措施持续有效的时间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指定保全措施的期限。”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当明确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即保全期限。
那么,保全期限是从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起算,还是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算呢?笔者认为,保全期限应当从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起算。理由如下:
首先,从保全裁定的性质上看,保全裁定是一种民事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应当通过裁定予以解决:(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二)申请回避的;(三)申请案件处理期间推迟执行的;(四)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五)申请中止诉讼的;(六)申请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过裁定解决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属于民事裁定的一种,其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以外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其次,从保全裁定生效的时间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适用判决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保全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再次,从保全措施的性质上看,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其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当明确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以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保全期限应当从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起算。
二、保全期限的延长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确定的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的实际时间。例如,人民法院在2023年1月1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该保全措施的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而不是2023年7月1日。
那么,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理由如下:
首先,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可以延长”,并没有规定只能延长一次。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
其次,从保全措施的性质上看,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应有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定的保全措施期限不足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原定的保全措施期限可能不足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以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全期限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当明确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即保全期限。保全期限的起算从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起算,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在适用保全期限的相关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