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财产保全是指在企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措施,以防止该财产被转移、毁损而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对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财产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明确被申请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权利被侵害的可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基于申请人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权利可能被侵害,人民法院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有保全的必要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如果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被申请人缺乏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有担保或者相当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交的担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二)企业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企业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步:
1.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由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2.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3.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参与,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或者其他第三人参与。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笔录,由被申请人签收。
4.复议。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作出复议裁定。
5.解除。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采取变价措施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三)企业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