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再审申请人湖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对该案涉案财产及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p style="padding-left: 30px; text-indent: -30px;"> 一、基本案情
某纺公司与某经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浙13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经贸公司偿付某纺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某经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纺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1302执151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经贸公司位于湖州市吴兴区某路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湖房权证吴字第0000000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湖国用(2010)第000000号)。经评估,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500万元。2020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某纺公司以35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于2020年7月15日将拍卖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户。
2021年5月10日,案外人某房产公司、陈某某以拍卖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0)浙1302执151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网络司法拍卖。
2021年7月15日,某纺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浙13民申567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某纺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浙民监123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1)浙13民申567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二、涉案财产情况公示
(一)房产情况
1.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某路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湖房权证吴字第0000000号,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该房产四至范围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该房产产权人为某经贸公司,现由某房产公司使用。
2.上述房产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3.上述房产曾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后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撤销拍卖。
(二)土地使用权情况
1.土地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某路,土地证号:湖国用(2010)第000000号,土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该土地使用权人为某经贸公司,现由某房产公司使用。
2.上述土地使用权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3.上述土地使用权曾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后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撤销拍卖。
三、利害关系人情况
(一)申请执行人:湖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二)被执行人:湖州某某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三)原审第三人:湖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四)原审第三人:陈某某
身份证号码:3305211980年01月01日。
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某路某号某室。
四、相关权利义务告知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财产享有物权、债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上述财产的调查、处置工作,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隐瞒、伪造、销毁证据,否则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滋扰、聚众哄闹等非法手段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否则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权、诉讼权利或其他程序权,扰乱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予以制裁。
(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诚信诉讼,不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诬陷、威胁、报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审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保障证人、鉴定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