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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后不起诉费用
时间:2024-09-28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前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应当解除。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先前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是否能够得到退还?如果能够退还,应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保全措施费用及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破坏、妨碍案件调查或者以自由接触有关人员、证人等方式灭失、隐匿、伪造证据,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又不进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保证金、监视居住费用等。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为取保候审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一旦违反规定,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监视居住费用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宿、看病等费用,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经依法赦免罪行的;(五)曾经审判未决的,但经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仍维持无罪判决,或者又犯罪判决,依法应予追诉的除外;(六)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没有附加告诉的,或者告诉人违背意愿作出告诉的;(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及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同时解除先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同时,应当解除对相关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载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提起上诉。不起诉的上诉期限为七日。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终审决定。人民法院决定不起诉的,该案终结。

保全后不起诉的费用处理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如果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先前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是否能够得到退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对于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防止逃跑、不要毁灭、伪造证据和不要串供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退还保证金的全部或者部分。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则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退还全部保证金。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不予退还。

对于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监视居住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地点书面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及其家属。被监视居住人由专人监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讯问时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执行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拘传。

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监视居住费用的退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应当退还监视居住执行期间的费用。因此,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退还监视居住执行期间的费用。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保全后不起诉的案件中,除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费用问题外,还有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保全后不起诉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则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及时恢复名誉。在保全后不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宣告终审前,向被宣告无罪的人送达判决书,并公开予以宣布。人民法院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为被宣告无罪的人恢复名誉。因此,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誉。

(3)做好善后工作。在保全后不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包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恢复正常生活等。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先前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退还。其中,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则应当退还全部保证金;监视居住的费用,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退还。此外,还需要注意国家赔偿、名誉恢复和善后工作等问题,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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