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担保
**引言**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种诉讼保障措施。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因保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时获得赔偿。担保方式包括:
现金 银行保函 有价证券 票据 足以执行的财产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确定。提供现金以外的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物的权属证明和估价证明。
**诉中保全的担保**
诉中保全的担保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诉中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时获得赔偿。担保方式与诉前保全相同。
不同于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的担保在诉讼结束后可能被消化。即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胜诉,则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可以从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中优先得到补偿;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则其提供的担保将被用于 компенсация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
**担保的效力**
担保自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生效。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申请保全的,法院应当解除担保。
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且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则法院可以裁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强制执行担保。担保的价值不足以 компенсация损失的,申请人应当另行赔偿。
**担保的退还**
如果被申请人未因保全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诉讼中胜诉,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担保并退还担保物。但被申请人因申请保全提出反诉并胜诉的除外。
**担保的种类**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物。 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从银行取得保函,银行承诺在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时支付赔偿金。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提供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作为担保物,法院可以随时变卖有价证券以償付被申请人的损失。 票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票据(如支票、汇票)作为担保物。票据到期后,法院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赔偿。 足以执行的财产担保: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物,法院可以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后强制执行该财产以償付损失。选择担保方式**
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保全标的的价值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担保的便利性 担保的费用 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对于价值较大、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较好且申请保全较为必要的标的,应当选择担保力度较强的担保方式,如银行保函担保、有价证券担保或足以执行的财产担保。对于价值较小、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较差的标的,可以酌情选择担保力度较弱的担保方式,如现金担保或票据担保。
结论**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担保的提供对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有效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判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