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公证业务,它是指公证机关对证据本身或者与证据有关的保全事项进行公证,证明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或者证明与证据有关的保全过程和结果,以便当事人今后能够使用该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损毁或者伪造,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材料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司法实践,证据保全公证提供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交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一般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说明申请公证的具体事项,包括:
1.证据的种类。证据一般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申请人应当说明需要进行保全的证据是哪一种,以便公证处确定保全的方式和方法。
2.证据的现状。申请人应当说明证据的现状,包括证据的数量、质量、保存状况等,以便公证处对证据进行有效的保全。
3.证据的来源。申请人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的形成过程、取得过程等,以便公证处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4.保全事项。申请人应当说明需要公证机关进行保全的事项,包括对证据本身进行保全,或者对与证据有关的查阅、复制、提取、封存等过程进行保全。
5.其他相关事项。除上述事项外,申请人还应当说明与该证据有关的其它情况,如证据与案件的关系、证据对申请人的意义等。
三、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需要进行保全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有形物体,如产品、原材料、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申请人应当将物证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对物证进行查验、登记、封存等处理。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账簿、证书、报告等。申请人应当将书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对书证进行查阅、复制、封存等处理。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如会议录音、现场录像等。申请人应当将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对视听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封存等处理。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各种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数据库记录等。申请人应当将电子数据存储在光盘、优盘等存储介质中,并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对电子数据进行查阅、复制、封存等处理。
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能够证明证据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包括:
1.案件情况说明。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系。
2.诉讼或者仲裁材料。如果证据与诉讼或者仲裁有关,申请人应当提交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等诉讼或者仲裁材料。
3.行政处理材料。如果证据与行政处理有关,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等行政处理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如证据的来源证明、证据的形成过程说明等。
五、委托代理材料
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代理材料一般包括:
1.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等内容。
2.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等。
3.代理权限证明。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超出一般权限,如处分财产等,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代理权限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
六、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其他材料,如公证申请表、公证费用等。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公证提供材料一般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证据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公证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上述材料,以便公证处对证据进行有效的保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