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申请保全**
在仲裁诉讼程序中,申请保全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立案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处置财产或者采取其他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仲裁庭申请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诉讼行为。保全措施是仲裁庭为保障仲裁案件顺利进行和判决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保全的条件**
必须存在诉前保全或仲裁保全的必要性。诉前保全是指在仲裁立案前,因防止对方当事人处置财产或者采取其他行为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仲裁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因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而向仲裁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必须具备请求保全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仲裁请求权和相应的财产权利,且其合法权益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向仲裁庭提供担保,以保证因保全措施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其他经仲裁庭认可的方式。**申请保全的程序**
申请保全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依据以及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保全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仲裁请求书副本;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必要的证据材料; 担保材料; 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仲裁庭收到申请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仲裁庭认为符合申请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对申请保全不予支持的,也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仲裁保全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全的范围和标的; 保全的期限; 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义务。**保全措施的执行**
仲裁保全裁定生效后,仲裁庭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一般委托具有执行权的机构执行,如人民法院、公证机关等。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仲裁保全裁定要求履行的义务,拒不履行的,仲裁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全责任**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全责任。保全责任是指因申请保全不当或保全措施的执行造成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损失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责任主要体现为:
申请保全不当的责任。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保全必要的证据,或者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仲裁庭错误作出保全裁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保全措施执行不当的责任。执行保全措施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仲裁保全裁定的内容执行,如果执行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损失,执行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执行也有监督和提醒的义务,如果因其未履行监督和提醒的义务,导致执行机构错误执行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的解除是指在保全措施执行期间,因保全条件消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可以由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
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有: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销申请的; 仲裁程序终结且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当事人提供新的担保的; 保全措施严重损害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有:
保全条件消失的; 提供新的担保的; 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决定有错误的。**仲裁保全的意义**
仲裁保全制度在仲裁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仲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仲裁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处置财产或者采取其他行为妨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仲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维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措施可以及时制止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防止或减少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仲裁保全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结语**
仲裁保全制度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对于保障仲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维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仲裁庭应当正确适用仲裁保全制度,做到既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仲裁保全制度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