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
一、概述
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是指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程序中,经人民法院审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未审理就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前,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采取限定或者禁止处分的临时措施。
二、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存在追索债务的合法根据,且债务已到期应支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它情形,足以使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难以实现。三、申请程序
申请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联系方式。 债权凭证及债务已到期应支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证据材料。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它情形,足以使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难以实现的情形。四、审理流程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做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
准许申请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包括以下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不动产、动产等财产。 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五、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六、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是诉前措施,不影响权利人后续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如果申请人申请后未按时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且到期应付,并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危及申请人债权实现的情形。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预缴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进行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及时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七、案例参考
**案情:**
原告李某向被告赵某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获悉被告正在出售其名下的房产,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的债权合法有效,且被告确实正在转移其名下的房产,存在损害原告债权实现的风险。法院遂裁定对被告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效果:**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护了原告的债权,防止了被告通过出售房产转移、隐匿财产。最终,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对查封的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语
支付令起诉书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程序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应当在符合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审慎裁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措施,并在保全过程中及时审查和监督,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