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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算诉前
时间:2024-09-26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算诉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商事交易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商事交易纠纷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高效、便捷地解决商事纠纷,仲裁作为一种灵活、自治、保密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财产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实践中,关于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现行法律规定、立法目的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争议焦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将“申请仲裁前申请的财产保全”纳入诉前财产保全的范畴;二是《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移送义务,并未就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将“申请仲裁前申请的财产保全”简单理解为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主要理由如下:

1. 文义解释角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的表述使用的是并列关系,并非将两种情形混为一谈。诉讼与仲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2. 立法目的角度。 《民事诉讼法》设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未来可能的诉讼请求保全最终的胜诉利益,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则是为保障未来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其目的在于维护仲裁程序的效力。

3. 司法实践角度。 就司法实践而言,对于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也不尽相同,部分法院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诉前财产保全,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其特殊性,不应简单地将其与诉前财产保全等同。

二、准确界定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

笔者认为,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虽然在程序启动时间和申请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从其制度目的、法律性质、审查标准等方面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不应混为一谈。具体分析如下:

1. 制度目的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为将来可能的诉讼请求服务,目的是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则是为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维护仲裁程序的效力,保证最终纠纷能够得以实质解决。

2. 法律性质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是法院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依当事人申请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则属于仲裁法的范畴,是仲裁程序启动后,由法院对仲裁案件当事人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性质更接近于诉讼保全。

3. 审查标准不同。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在审查时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其主张的初步证据,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对于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的财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并非诉前财产保全,而是一种独立的财产保全类型。将两者区分开来,有利于准确把握各自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实践的建议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仲裁申请财产保全认识不统一的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法律定位,统一司法尺度,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具体建议如下:

1. 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将其与诉前财产保全区分开来,并在《仲裁法》中对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关于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统一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把握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案件。

总之,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并非诉前财产保全,而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希望通过对该问题的探讨,能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共同推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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