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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时间:2024-09-26

东莞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费用的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东莞市财产保全费用缴纳办法》(下称《办法》)。以下为东莞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一、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原值或者市场价(以价值较低者为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00万元以下的,收取财产价值0.5%;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财产价值0.3%;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财产价值0.15%; 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收取财产价值0.1%; 5000万元至1亿元的,收取财产价值0.05%; 1亿元以上的,收取财产价值0.01%.

最低收取金额为500元,最高收取金额为100万元。

二、鉴定、评估费

对被保全的财产需要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由申请人负担。

三、保全期内管理费

对需要长期看护保全的财产,可以按月收取保全期内管理费,每人每天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代办送达费

对需要保全的财产需要向外地送达法律文书的,由申请人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

五、特殊保全费用

对需要采取异地保全措施或者其他特殊保全措施的,在按照上述规定收取保全费的基础上,还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特殊保全费用。

《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免收财产保全费:

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保全费的; 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免收保全费的情形.

《办法》规定,缴纳财产保全费的方式为:

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上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 到法院财务室缴纳现金.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缴保全费,实际发生的保全费低于预缴保全费的,多余部分予以退还;实际发生的保全费高于预缴保全费的,申请人应当补缴差额。

备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东莞市财产保全费用缴纳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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