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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
时间:2024-09-26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因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或者存在其他情况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离婚诉讼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或隐匿,从而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程序的适用条件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离婚诉讼当事人是指离婚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离婚诉讼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权益。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受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威胁。

(三)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或者存在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四)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离婚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对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程序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复议申请。离婚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复议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复议后,可以作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维持原决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后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变更原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后24小时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注意事项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时,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复议申请应当及时。离婚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复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人民法院复议审查的要求。

(三)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对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四)人民法院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效力。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作出后,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案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年6月离婚。离婚后,王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名下,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决定予以维持。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案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1年3月离婚。离婚后,张某发现陈某在离婚前伪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陈某在离婚前伪造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决定予以维持。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多项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一)争议的标的物;

(二)被申请人或者债务人承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财产;

(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移送有关部门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保全:

(一)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保全财产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黄某与吴某离婚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黄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1年5月离婚。离婚后,黄某发现吴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名下,黄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吴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吴某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决定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复议后,裁定维持原财产保全决定。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复议后,裁定维持原财产保全决定。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离婚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年9月离婚。离婚后,李某发现王某在离婚前伪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王某在离婚前伪造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决定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复议后,裁定维持原财产保全决定。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离婚前伪造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复议后,裁定维持原财产保全决定。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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