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证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实现。保全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如果人民法院或者财产保全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那么,保全查封财产怎么处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查封财产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查封财产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被保全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务和公益事业的财产;(三)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领事人员的财产;(四)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五)法律规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查封财产措施,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纠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财产保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由其所在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二)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三)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四)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还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协助执行人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协助。协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协助执行的机会,侵害被执行人、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借协助执行的机会,侵害被执行人、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人民法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协助执行人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导致被执行人、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全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人、协助执行人等相关主体在行使保全查封财产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保全查封财产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