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保险担保,尤其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指担保人(通常是保险公司)与申请人(通常是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的一方)签订保险担保协议,由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保证申请人败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从而使申请人获得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具有许多优点,如方便快捷、成本较低等,因而逐渐成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性质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性质,是理解和研究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基础和关键。关于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一种保险行为,属于保险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一种担保行为,属于担保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一种担保行为,属于担保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从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实质来看,它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正符合这一特征。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中,担保人(保险公司)与申请人(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一方)签订保险担保协议,由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保证申请人败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如果申请人败诉而又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担保人(保险公司)则应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可见,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实质上是一种担保行为。
其次,从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功能来看,它具有担保的功能。担保的功能,是指担保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或保证的方式,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降低交易风险的功能。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正具有这一功能。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中,担保人(保险公司)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保证申请人败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从而降低了申请人财产被保全的风险。可见,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具有担保的功能。
再次,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属于担保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作为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中的一种担保方式,自然属于担保法律关系。
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适用范围,是实践中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的。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提供保险担保。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保证金、担保函、保险担保等形式的担保。保险担保,是指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担保协议,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保证申请人败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担保书后,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的。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提供保险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申请人败诉时能够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保证金、担保函、保险担保等形式的担保。保险担保,是指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担保协议,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保证申请人败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担保书后,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流程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流程,是人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担保协议
申请人(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一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担保协议,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材料,证明申请人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金额。保险公司则需要对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确定保险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保险担保协议。
(二)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
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第二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担保协议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书。保险担保书应载明保险公司保证申请人败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并应注明保险担保的范围和金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担保书后,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第三步。人民法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担保书后,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与保险担保的范围和金额相一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第四步。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告知其保险担保责任的解除。
(五)申请人败诉,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人败诉,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最后一步。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果申请人败诉而又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保险公司则应根据保险担保协议的约定,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四、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