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之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或者避免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诉前保全要提供什么样的担保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或者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的合同。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具体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一切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特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和具体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的范围不同,一般担保的范围大于具体担保。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一般为具体担保。
其次,我们来看看诉前保全担保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担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 保证。指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2.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将标的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行为。3. 其他财产担保。指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行为。
再次,我们来看看诉前保全担保的数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保全标的物的性质、数额,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供担保,申请人逾期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前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相当。如果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为100万元,那么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也应当为100万元左右。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数额,具体的数额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那么,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怎么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核实担保财产真实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现场勘验。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并可以对申请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并可能对申请人进行罚款。
最后,我们来看看诉前保全担保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注意担保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种类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要求,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相当。2. 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注意担保的真实性。如果提供虚假担保,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并可能对申请人进行罚款。3.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4.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担保是申请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必须提供的,目的是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或者避免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注意担保的种类、数额和真实性,否则可能会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并可能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此外,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