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公证:法院承认的证据效力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关键要素,而保全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证,在诉讼证据的保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保全公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关于其证据效力及法院对其的承认程度仍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全公证的性质、法律依据、证据效力及法院的认定实践,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全公证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1. 保全公证的定义
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证据进行证明和保全的公证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因灭失、变造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保全公证的法律依据
保全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公证:......(四)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证据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应当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可见,保全公证是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一项重要的职能,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三、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
1. 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概述
保全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证,其证据效力具有以下特点:
**证明效力:**保全公证可以为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证明,进而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保全效力:**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阻止证据的灭失或变造,为证据的完整性提供保障。 **独立证据效力:**保全公证本身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2. 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认定
关于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 证据效力与原件效力等同部分学者和司法实践认为,保全公证应与原件效力等同,即在法律效力上与原本证据具有同等的效力。理由如下:
保全公证的程序与原件证据的公证程序类似,同样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保全公证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或变造,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其效力与原本证据无异。 (2) 证据效力低于原件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低于原本证据的效力,因为保全公证只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而对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并未进行直接证明。
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保全公证仅是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而并非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例如,保全公证可以证明一份文件是当事人签署的,但无法证明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保全公证的程序相对简化,与原件证据的公证程序相比,对证据的核查和审验不够严格,因此,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应低于原本证据。 保全公证旨在防止证据的灭失或变造,其本身并非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认定,因此其证据效力应低于原本证据。3. 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并未明确界定。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诸多困惑,导致法院对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法院认为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与原件效力等同,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效力低于原件效力。
四、法院对保全公证的认定实践
1. 法院认定保全公证证据效力的标准
法院在认定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法院会审查保全公证的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法院会根据保全公证的公证书内容,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的完整性:法院会根据保全公证的公证书内容,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证据的完整性。 证据的可靠性:法院会根据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等因素,认定证据的可靠性。2. 法院认定保全公证证据效力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关于保全公证证据效力的司法案例较多,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租赁合同,公司遂申请对租赁合同进行保全公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全公证的公证书证明了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该公证书可以作为独立证据,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判令甲公司履行租赁合同。 **案例二:**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乙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公司遂申请对借款合同进行保全公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全公证的公证书可以用来证明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该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判令乙公司还款。 **案例三:**某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后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收货物,公司遂申请对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保全公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全公证的公证书可以用来证明货物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该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货物质量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判令丙公司接收货物。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保全公证证据效力时,并非一律等同于原件效力,而是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保全公证的程序、证据内容、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可靠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
五、保全公证在诉讼中的应用
1. 保全公证的适用范围
保全公证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对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书面证据进行保全,例如合同、欠条、发票等。 对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文件等。 对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实物证据进行保全,例如产品样本、商标标识、工具等。 对可能灭失或者变造的人身证据进行保全,例如伤情鉴定、亲子鉴定等。2. 保全公证的应用策略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策略有效运用保全公证:
提前申请保全:在诉讼开始前,或预感到可能发生不利于己方的行为时,及时申请保全公证,避免证据灭失或变造。 保留证据原件:申请保全公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