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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时间:2024-09-13

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简介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申请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是指在财产保全措施已经生效后,申请人因被执行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对另一人实施财产保全的制度。

申请条件

申请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已生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 被执行人具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后续增加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具有共同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定财产共同体关系; 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程序

申请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已生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案号和生效时间; 后续增加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要求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已生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证明材料; 后续增加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共同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定财产共同体关系的证明材料; 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可能的证据材料。

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准许申请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作出准许申请的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新增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撤销与解除

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申请的裁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被执行人不具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没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的; 新增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具有共同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定财产共同体关系的;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他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新增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新增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

案例分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因合同纠纷纠纷发生诉讼,原告某公司申请并取得了对被告某贸易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公司发现被告某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将被告某贸易公司名下的财产非法转移至其个人名下,遂申请人民法院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李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存在共同债务关系,故准许原告某公司的申请,并对李某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后续增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制度的适用,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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