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诉讼保全:程序、措施与实务**
**引言**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汕头,诉讼保全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实践。本文将详细介绍汕头诉讼保全的程序、措施和实务操作,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南。**一、诉讼保全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申请诉讼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书副本 申请保全的申请书 保全财产的线索和证据 担保金、保全费的收据(必要时)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二、诉讼保全的措施**
《民诉法》第101条至106条规定了多种诉讼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指定接收人接收特定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例如,对于存款,通常采取冻结措施;对于房屋,通常采取查封措施。
**三、实务操作重点**
在诉讼保全的实务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重点:
**1. 保全财产线索的收集**
申请诉讼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和证据。线索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股票信息等。收集线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自行调查取证。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应当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例如,对于流动性强的财产,如存款、股票,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于不动性财产,如房屋、车辆,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3. 提供担保金、保全费**
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保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金或保全费。担保金用于保证申请人在撤销保全或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保全费用于支付保全的费用。
**4. 及时追加保全措施**
在保全过程中,如果发现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全部债权,或者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财产的风险时,申请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
**5. 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撤回诉讼,或者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者保全条件消失,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变更保全措施。
**6. 保全财产的管理**
保全财产的管理由执行法院负责。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保全责任人或者申请人管理保全财产。管理保全财产时,应当注意保全财产安全,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起诉书副本、申请保全的申请书、保全财产的线索和证据、担保金、保全费的收据(必要时)。
**2. 诉讼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查封、扣押、冻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指定接收人接收特定财产。
**3. 何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裁定被撤销,保全条件消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提出异议时,可以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4. 保全财产如何管理?**
保全财产由执行法院负责管理,可以委托保全责任人或申请人管理,应注意安全和妥善保管文件。
**结论**
诉讼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汕头,诉讼保全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和实务操作。通过了解诉讼保全的程序、措施和实务操作,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