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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对象审查
时间:2024-08-29

诉前保全对象审查

诉前保全是诉讼期间由人民法院对争议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诉讼过程中因财产转移或灭失等行为导致胜诉方获得执行利益,保护胜诉方实现其合法权益。对诉前保全财产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前进行的关键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定条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保全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诉前保全财产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能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申请保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 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与申请保全债权数额相当。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保全对象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存在的危险性审查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损害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是基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保全的证据判断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被转移或者灭失的可能,或者会被其他因素侵蚀降低价值。例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逃避债务、处分财产的意图,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具有流动性强、易于隐匿或变现的特点等。

二、保全财产可执行性审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才能作为诉前保全对象。具体包括: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 有价证券、存款、汇票; 企业的股权、债券、票据; 法律允许执行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保全财产的可执行性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优先采用查封、扣押措施。对存款、汇票、股权、债券、票据等保全后难以控制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三、债权证据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包括借条、欠条、合同、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债权证据时,应当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四、保全财产数额审查

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出申请保全的债权数额。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财产数额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被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保全费用的多少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财产的数额。

在审查诉前保全对象时,人民法院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不得对依法免于执行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不得对住宅以外的建筑物及与之相连的设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不得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明显妨碍。

总之,诉前保全对象审查是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前进行的关键环节,通过严格审查确保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定条件,保护胜诉方实现其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保全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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