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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产保全费谁承担
时间:2024-08-28

山东省财产保全费谁承担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费指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例如:调查取证、评估鉴定、保管费、拍卖费等。对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山东省的司法实践,探讨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及其法律依据。

一、山东省司法实践中的财产保全费承担原则

在山东省,财产保全费的承担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人承担的原则

在大部分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预交有关费用。”

该原则的理由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财产保全,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动方,其申请的行为导致了财产保全费用的产生,因此应由申请人承担。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一般应承担相应的财产保全费。

2. 被申请人承担的原则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例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行为,或者被申请人拒绝配合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正当且必要,而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了额外费用的产生,则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该原则的理由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了额外费用的产生,因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例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购房人申请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保全,而开发商拒不配合,导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关的财产保全费。

3. 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保全费。例如: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存在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财产保全费。

该原则的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费用支出,因此应共同承担责任。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均不愿意承担财产保全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山东省有关财产保全费承担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关于财产保全费承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预交有关费用。”该条规定是关于财产保全费承担的总则性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的原则,也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提供了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申请人未交纳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拒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原则,并赋予了法院拒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保全工作意见”)对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意见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的通知及时交纳财产保全费,否则法院可以拒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分期交纳。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费收取标准通知”)对财产保全费等执行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通知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对于申请人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交。

三、山东省财产保全费承担的争议

在山东省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

在现实中,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法院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有的法院则按照固定的标准收取,这会造成一定的公平性问题。例如: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法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2. 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认定

对于部分案件,法院对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认定存在争议,无法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在认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时,往往难以区分责任大小,从而导致无法确定最终的承担主体。

3. 财产保全费的减免程序

对于申请人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的,法院在减免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例如:有的法院对申请人减免财产保全费的条件过于严格,导致申请人无法申请减免,从而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

四、优化山东省财产保全费承担机制

为解决山东省财产保全费承担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明确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

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财产保全费收取标准,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以确保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合理、透明,避免不同法院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2.完善财产保全费承担的认定规则

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更详细的财产保全费承担认定规则,明确在不同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如何认定,避免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争议,做到标准统一、程序规范。

3. 完善财产保全费减免制度

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财产保全费减免制度,简化减免程序,明确减免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对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合理的减免,避免因无法负担费用而影响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4. 加强财产保全费管理

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财产保全费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产保全费管理制度,确保财产保全费的使用合理、合法,避免出现乱收费或挪用资金的问题。

总而言之,优化山东省财产保全费承担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现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完善山东省民事诉讼制度,推进法治山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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