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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得期限
时间:2024-08-26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保障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申请人的处分权,但为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非常必要。

**法定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对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期六个月。 对于采取限制转让、禁止处分等措施的,期限为两年;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期一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诉讼程序的情况。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延期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延期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期限屆满后提出。延期申请应说明延期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准予延期。

**解除保全**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应当解除: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取保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逾期保全的救济**

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未解除或延期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向原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li>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进一步解释。其中规定:

对已经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决定持续查封期间,应当督促申请人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未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异议的提出以被申请人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翌日起七日内提出为限。人民法院发现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

在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纠纷时有发生。例如,《王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刘某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在查封期满后未及时督促王某提起诉讼,刘某多次申请解除保全均未被支持。刘某遂向法院提起异议,主张财产保全已超过期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异议成立,遂裁定解除查封。

**结论**

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把握延期和解除的条件,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既能有效发挥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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