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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8-22

广东财产保全流程

一、申请财产保全

1. 提供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保全金额或范围、保全理由及证据。

2. 提出申请: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3. 送达审查:法院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决定

1. 材料齐全、理由充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或保全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动产或不动产。

2. 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并应说明理由。

三、冻结/查封/扣押

1. 冻结:法院向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发出冻结令,冻结被申请人相关存款。

2. 查封:法院派员到被申请人住所或营业场所,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查封。

3. 扣押:法院向被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发出扣押令,对被申请人的动产进行扣押。

四、解除财产保全

1. 担保解除: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2. 保全原因消失:保全理由不成立的,如债权已清偿、和解等,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3. 法院主动解除: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适当或者保全目的已经达到,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五、责任追究

1. 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故意毁损、转移、隐匿保全财产的,法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滥用或不当行使保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适用标准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至25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至25条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担保方式和解除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活动中加强财产保全规定的通知》:省高院《通知》对广东省财产保全的程序、执行方式和解除条件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七、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时、证据充分 保全金额或范围不宜过大 不得滥用或不当行使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及时解除或返还

八、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银行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某公司银行存款。某公司不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银行已经提供了担保,且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驳回了公司的解除申请。

案例二:某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某人的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三:法院对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但相关人员故意转移了保全财产。法院经查证后,依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以上为广东财产保全流程的详细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法院在行使保全权时,也要严格把关,防止滥用或不当行使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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