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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 要求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20

诉状 要求财产保全

原告: [原告姓名],性别 [原告性别],民族 [原告民族],出生日期 [原告出生日期],住址 [原告住址],联系方式 [原告联系方式]。

被告: [被告姓名],性别 [被告性别],民族 [被告民族],出生日期 [被告出生日期],住址 [被告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 [被告姓名] 名下以下财产:

银行存款:账号 [银行账号],在 [银行名称] 开户,金额 [金额] 元。 车辆:车牌号 [车牌号],品牌 [品牌],型号 [型号]。 房产:坐落于 [房产地址],面积 [面积] 平方米,价值 [价值] 元。

事实与理由:

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 [合同名称] 合同纠纷,原告已依法提起诉讼,案号为 [案号]。

2.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讼材料后,存在以下转移财产的行为:

将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将车辆过户给他人。 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给他人。

3. 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目的是逃避债务,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4. 原告为防止被告继续转移财产,造成原告胜诉后难以执行判决,特向贵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 与被保全请求有关的财产。

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6. 原告已向贵院预交了保全担保金 [金额] 元,以保证因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恳请贵院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名下上述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诉法院名称]

[日期]

附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合同名称] 合同 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过户记录、抵押合同等) 原告预交保全担保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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