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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期限到了
时间:2024-08-20

法院财产保全期限到了

法院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确保将来执行判决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法院财产保全期限的确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被执行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因此,把握好财产保全期限的适用、起算、计算、延长的把握至关重要。

一、财产保全期限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仅适用于诉讼进行中的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1)被申请人准备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已转移、隐匿、毁损其主要财产; (2)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3)被申请人怠于陈述其财产状况,不提供担保又不交纳保全费用的; (4)被申请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违反合同、侵占财产等行为受到损害的,被侵害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转移财产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裁定先行登记、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的;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的活动遭受损害的有关物的保全,或者对争议的标的物及与本诉讼有关的证据保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财产保全期限的起算

财产保全期限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算。

三、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该期限为诉讼法定期间,不得延长或缩短。但人民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此外,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得到执行”,应当视为申请人不起诉。

四、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保全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六个月。人民法院决定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延长保全期限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期满没有书面申请延期,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延长,保全终止。

五、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已起诉人民法院准许保全的,其保全措施在诉讼终结前继续有效。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执行的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是执行裁定。

六、法律责任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适用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扩大财产保全范围。如果保全措施不当,使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赔偿。

七、结论

财产保全期限是法院保全强制措施的期限性限制,对确保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注意其适用要件、期限起算、计算、延长、终止等规则,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权利,避免滥用,同时要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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