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后还能诉讼保全吗
引言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尚未取得胜诉判决之前,采取的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那么,如果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是否还能申请诉讼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中止执行对诉讼保全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死亡且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当事人失踪期间;(3)被执行人被依法监禁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5)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止的。其中,第四条情形属于因当事人行为导致的诉讼中止,而其他情形均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诉讼中止。
因当事人行为导致的诉讼中止,执行程序会暂停。此时,继续执行或者申请诉讼保全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诉讼中止,执行程序虽然暂停,但申请诉讼保全并不当然被禁止。
诉讼中止期间的保全措施
《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无财产的,可以对适当的担保人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由此可见,诉讼中止期间申请保全措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此时,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藏匿财产、毁损证据或者其他妨碍诉讼行为的可能; 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证明继续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能;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中止执行后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中止执行后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业、住所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业、住所等; li>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 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 提供的担保人信息及担保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采纳保全申请的理由。
中止执行后诉讼保全的效力
中止执行后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其效力与中止执行前申请的保全措施相同。即保全措施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如需继续保全,当事人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
若诉讼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程序恢复,中止执行期间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继续有效。除当事人有相反请求外,人民法院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结论
总之,中止执行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中止期间的保全,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藏匿财产、毁损证据或者其他妨碍诉讼行为,从而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止执行后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效力,与中止执行前的诉讼保全大体相同。但是,由于执行程序已经开始,申请诉讼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更加严格,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后的诉讼保全是例外情形,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从严把握,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妨碍诉讼行为、继续执行或中止执行有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且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