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书份数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为确保其案件判决或裁定能够得到执行,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临时处分手段。财产保全书是司法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载明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内容和期限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出具财产保全书。财产保全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产保全的决定、内容和期限。因此,财产保全书需要制作的份数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 被执行人人数
如果被执行人为一人,则需要制作一份财产保全书即可。如果被执行人有多人,则需要根据被执行人人数制作相应数量的财产保全书, каждому人一份。
2. 保全财产数量
如果只对一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只制作一份财产保全书即可。如果对多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需要根据保全财产数量制作相应数量的财产保全书,对不同的财产分别制作一份。
3. 公告次数
财产保全书需要公告一次或多次。公告一次的,制作的财产保全书份数为被执行人人数加上1份,1份用于送达,1份用于公告。公告多次的,制作的财产保全书份数为被执行人人数加上公告次数份,一份用于送达,其他份用于公告。
具体制作份数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全书的制作份数为:被执行人人数份 + 公告份数。
例如:
对一人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告一次,制作份数:1份 + 1份 = 2份。 对两人名下的一辆汽车和一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告两次,制作份数:2份 + 2份 = 4份。送达和公告
财产保全书送达被执行人后生效。送达方式可以是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法院应当在制作财产保全书后及时送达被执行人。
公告应在法院所在地的报纸上进行,也可在有关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财产保全的决定、内容和期限。公告期间一般为15日,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公告期间。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财产保全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的名称、印章和编号; 案件的案号;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保全措施的决定、内容和期限; 公告方式和期间; 制作日期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保全笔录,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实施单位和实施时间等事项。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异议权和复议权。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书的具体制作份数需要根据被执行人人数、保全财产数量、公告次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制作份数为被执行人人数加上公告份数。财产保全书送达被执行人后生效,并应当公告。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