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财产保全怎么写
一、起草申请书
1.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如有)。 3. 保全标的物:种类、数量、价值、存放位置。 4. 保全方式:如查封、扣押、冻结。 5. 保全理由:如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致使债权难以实现。
二、准备证据材料
1. 债权证明:如借条、欠条、合同、判决书。 2. 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短信记录。 3. 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所在地、保管人信息。
三、提交申请
1.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2. 申请费:按保全标的物价值的1%收取,最低300元,最高2万元。
四、法院审查
1. 受理: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不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不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裁定
1. 准予保全:法院审查后,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准许,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驳回申请:法院审查后,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准许,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执行
1. 采取措施: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将委托执行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执行保 全措施。 2. 明确责任:执行机关对保全标的物承担保管责任。
七、解除保全
1. 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2. 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代替保全措施。 3. 诉讼终结:债权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八、注意事项
1. 申请时效:一般为自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2. 损害赔偿: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3. 保全权利:债务人可以对裁定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4. 转让保全物:申请人转移保全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