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保全证据
一、引言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区分责任,进而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然而,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一些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且存在灭失、被篡改或难以取得的风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证据保全中的义务。
二、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证据保全裁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或者检查结束后及时归还;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归还。”
4. 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据保全制度。
三、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对象和范围
1. 保全对象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对象是指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
(1) 物证:如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2) 书证: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现场笔录、调查取证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 电子数据:如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网络日志等。
(4) 证人证言:证人因年老体弱、行踪不定等原因可能无法出庭作证,或者证人证言可能灭失。
2. 保全范围
并非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可以申请保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证据才能申请保全:
(1) 该证据与案件的审理具有实质性关联性。
(2) 存在客观情况表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3) 申请人已经穷尽其他合理手段无法取得该证据。
四、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认为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的,应当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保全的证据、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等。
2.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执行保全
(1)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提取、保全电子数据等方法对证据进行保全。
(2)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3) 人民法院在执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保全的证据妥善保管。
五、行政机关在证据保全中的义务
1. 配合义务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不得拒绝、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2. 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原告申请保全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说明其是否持有该证据,以及持有该证据的理由和依据。
3. 赔偿义务
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拒绝、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证据保全,或者隐匿、销毁、篡改证据,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败诉的后果、支付诉讼费用、赔偿当事人损失等。
六、结语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证据保全的条件和范围,规范证据保全的程序,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