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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财产保全案例分享大全
时间:2024-08-09

骗取财产保全案例分享大全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前诉中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和隐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手段,骗取法院裁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本文将分享一些骗取财产保全成功的案件,以警示相关当事人注意此类行为的后果,并提醒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严格把关。

**案例一:虚构债权,骗取财产保全**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素未谋面。张某向法院起诉,称李某欠其借款1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未审查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债权真实的情况下,对李某名下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进行了保全。经查,张某虚构了借款事实,不存在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欠其借款。张某骗取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非法转让其所欠他人的债务。

**案例二:恶意申保,扰乱生产经营**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因合同纠纷正在诉讼中。刘某申请对王某名下的某厂房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予以准许。刘某故意扩大保全范围,将厂区周围的空地也纳入保全范围,导致王某无法正常使用厂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刘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真正目的是向王某施压,迫使其在合同纠纷中做出让步。

**案例三:串通申请,骗取保全**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孙某与陈某实际系关联公司,其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压低甲公司在其他案件中的索赔金额。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两原告存在串通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驳回了两原告的申请。

**案例四:伪造证据,骗取保全**

原告曾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王某向其借款200万元。曾某提交了一份借条复印件。法院审查后发现,该借条上王某的签名系伪造。曾某为了骗取财产保全,伪造了证据,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提供虚假保证,骗取保全**

原告何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人赵某的保证函。赵某在保证函中表示,如果何某申请财产保全不当,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信以为真,对赵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后来查明,赵某并非赵某的真正姓名,何某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了财产保全。

**案例六:利用紧急情况,骗取财产保全**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以涉嫌婚外情为由,申请对李某名下的不动产进行紧急保全。马某提交了匿名举报信等材料,但缺乏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婚外情。法院在审查时过于轻信马某的申请,未深入调查取证,对李某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保全。后来查明,马某出于报复心理,捏造了李某婚外情的证据,骗取了财产保全。

**结语**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骗取财产保全行为的危害性极大,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强化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骗取财产保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骗取财产保全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基础,不应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更不能利用诉讼手段恶意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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