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然而,并非所有财产都能被申请诉讼保全。为了防止权利滥用以及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部分财产不能被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基本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有财产的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提供的财产线索,并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上述法律条文体现了“人文关怀”原则,即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即使被申请人可能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也不能对其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财产进行保全,例如居住的房屋、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基本生活费用等。
2. 被申请人必需的生产经营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的,不得超过一年。在冻结期限内,如果申请人胜诉,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从冻结的款项中划拨。”
这条法律条款同样体现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旨在避免因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农民赖以耕种的土地、出租车司机营运的车辆等,一般情况下不能被申请诉讼保全,以保障其维持基本生计。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保全的其他财产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部分特殊性质的财产也被法律、行政法规排除在可保全财产范围之外。例如:
(1) 社会公益性质的财产,如学校、医院等机构的财产,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产等。
(2) 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财产,如抚恤金、救济金、养老金等,这类财产与特定公民的人身权益紧密相连,不能被用于清偿债务。
(3)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在争议尚未解决之前,法院一般不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二、 司法实践中不宜保全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财产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保全,但考虑到各种因素,法院一般也不予保全,例如:
1. 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的财产
如果被申请人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即使采取保全措施,也难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例如,申请人诉讼请求金额为100万元,而被申请人仅有价值1万元的财产,此时法院一般不会对该财产进行保全,因为保全成本可能高于保全收益,且意义不大。
2. 保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财产
如果对某些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申请人企业停工、项目停滞,进而引发大规模失业、社会动荡等严重后果,则法院也会慎重考虑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此时,法院需要在保障申请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3. 明显缺乏可执行性的财产
例如,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属不明确,或者财产已经设定了其他优先权利,导致法院难以对该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和处置,此时法院也可能不会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 结语
申请诉讼保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不仅要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财产线索,也要关注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因保全措施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于哪些财产可以保全,哪些财产不能保全,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