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提交法院审核
诉讼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体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要体现。申请人在提交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防止权利滥用。本文将对保全提交法院审核的流程、审查标准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保全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口头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当写明的事项包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请求保全的对象以及理由;(三)担保的类型和数额。保全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网上立案等方式提交。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天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 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审查、申请形式审查、管辖审查等。
1.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是否属于法律允许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
2. 申请形式审查: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是否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和理由、是否签名盖章等。
3. 管辖审查:审查受诉法院对该保全申请是否有管辖权。
(二)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保全审查的重点,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即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权,以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具体包括:
1. 申请保全的合法性审查,即审查申请保全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禁止采取保全的情形。
2. 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审查,即审查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保全的合理性审查,即审查申请保全的标的、措施、范围是否与申请人最终请求的范围相当,是否存在过度保全的情形,申请保全的措施与实现申请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联系,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4. 担保的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以及担保的种类、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日内提供担保,逾期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 法院对保全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需要对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裁定结果主要分为三种:
(一) 裁定驳回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提供担保的;(二)请求保全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的;(三)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迅速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解除保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后,一方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 不予支持申请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属于保全审查范围,应当裁定不予支持。
四、 保全中的其他问题
(一) 超越财产范围或争议金额的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其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对于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必然联系的财产,即使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也不应支持。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会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超过诉讼请求金额的银行存款,对此,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例如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等因素,并在裁定中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
(二) 担保的提供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保全被解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担保财产。反之,申请人败诉的,被申请人可以就损失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针对担保的类型、数额以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 保全的解除和变更
保全措施并非一成不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导致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需要进行变更。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并作出裁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其他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五、 结语
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其也可能被滥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权衡各方利益,既要防止权利滥用,又要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