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证据保全细则 6
六、特殊种类证据的保全
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以下特殊种类证据的保全细则:
一、 物证
(一) 发现、提取、包装、保管物证,应当有罪犯在场,并邀请至少一名其他罪犯作为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在提取笔录上签名。
(二) 提取生物检材,如血液、毛发、体液等,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并注意防止污染和降解。
(三) 对易腐烂、易挥发、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发生危险。
(四) 对于体积较大、不便移动的物证,可以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固定,并详细记录其特征和状态。
(五) 对所有物证,均应制作物证清单,详细记录物证的名称、数量、特征、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保管人等信息。物证清单应由提取人、见证人和保管人签名确认。
二、 电子数据
(一) 对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硬盘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必要时,可以进行数据备份。
(二)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使用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并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详细记录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数据来源、提取方法、数据哈希值等信息。提取笔录应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确认。
(三) 对于网络数据,应当及时固定,并记录数据的来源、时间、内容等信息。
(四) 对所有电子数据,均应制作电子数据清单,详细记录电子数据的名称、大小、格式、存储位置、提取时间、提取人、保管人等信息。电子数据清单应由提取人、见证人和保管人签名确认。
三、 视听资料
(一) 对监控录像、录音、照片等视听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篡改。
(二) 提取视听资料,应当使用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并制作视听资料提取笔录,详细记录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资料来源、提取方法、资料时长、内容摘要等信息。提取笔录应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确认。
(三) 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视听资料,应当送交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 对所有视听资料,均应制作视听资料清单,详细记录视听资料的名称、类型、时长、存储格式、提取时间、提取人、保管人等信息。视听资料清单应由提取人、见证人和保管人签名确认。
四、 现场痕迹
(一) 发现现场痕迹后,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现场痕迹被破坏或污染。
(二) 对现场痕迹,应进行拍照、录像固定,并详细记录其位置、形状、大小、颜色等特征。
(三) 对可以提取的现场痕迹,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提取,并制作现场痕迹提取笔录,详细记录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痕迹种类、提取方法等信息。提取笔录应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确认。
(四) 对所有现场痕迹,均应制作现场痕迹清单,详细记录现场痕迹的种类、位置、特征、提取时间、提取人等信息。现场痕迹清单应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确认。
五、 其他证据
(一) 对证人证言,应当及时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证人身份信息、证言内容等。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证人签名确认。
(二) 对被害人陈述,应当及时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害人身份信息、陈述内容等。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害人签名确认。
(三) 对鉴定意见,应当核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并审查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必要时,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六、 证据保全责任
(一) 监狱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确保各项证据保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证据灭失、损毁或者失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