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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区别
时间:2024-08-08

财产保全与网络查控区别

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是两种常见的诉讼保障措施,它们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但在适用主体、启动时间、审查标准、措施类型等方面,二者存在显著区别。准确理解和区分二者的差别,对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诉讼保全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主体不同

1.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诉讼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其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已经提起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与争议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2. 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即已经取得胜诉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规定》第二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信息化平台,其目的是为了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启动时间不同

1.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判决生效后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内,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只能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三、审查标准不同

1. 财产保全: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是否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权利主张,以及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人的权利主张相适应等。

2. 网络查控:

法院对网络查控申请实行形式审查的标准。只要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真实、准确,法院就会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四、措施类型不同

1.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类型比较广泛,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保全措施。例如,对于动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于不动产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2. 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的措施类型主要包括查询、冻结、扣划三种。其中,查询是指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冻结是指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扣划是指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划拨到法院账户。

五、总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虽然都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适用主体、启动时间、审查标准、措施类型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更广,可以在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判决生效后申请,审查标准更严格,措施类型更多样化;网络查控只能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进行,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审查标准更宽松,措施类型相对单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保全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之间并非完全割裂,二者可以结合使用。例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网络查控,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提高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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