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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名词解释
时间:2024-08-08

涉外财产保全名词解释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为防止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挥霍其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特定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现的制度。涉外财产保全既包括诉讼保全,也包括仲裁保全。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涉外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仲裁保全,是指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特征

与一般的财产保全制度相比,涉外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1. 涉外性: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财产所在地一方或多方主体具有外国元素,如具有外国国籍、外国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等。

2. 财产性:涉外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例如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

3. 临时性:涉外财产保全是为将来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保障的临时措施,其效力随着案件的终结而终止。

4. 强制性:涉外财产保全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类型

涉外财产保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时间划分

(1) 诉前保全:是指在涉外诉讼提起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是指在涉外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按申请人划分

(1) 申请人一方保全:是指由申请人单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双方当事人共同保全: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共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3. 按保全措施划分

(1) 查封: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

(2) 扣押: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由专门机构保管。

(3) 冻结: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禁止其提取或转让。

(4) 其他措施:除上述措施外,法院或仲裁机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等。

三、涉外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

涉外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际条约:中国已加入 beberapa 国际条约涉及财产保全,例如《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纽约公约)等。如果案件符合国际条约的适用条件,则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 中国法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对涉外财产保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规定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等。在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3. 司法解释:为了细化法律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涉外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涉外财产保全的程序

涉外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2. 审查: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作出裁定: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反之,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应当及时执行。

4. 执行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例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5. 异议 :被申请人如果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五、涉外财产保全的意义

涉外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通过采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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