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重要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财产保全案件也呈现出新特点,新问题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指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制度功能定位
(一)坚持依法保全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二)坚持比例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以及担保的范围是否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前提下,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数额和范围相当。
(三)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权衡保全措施与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保全效率与执法温度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四)正确理解“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的含义。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具体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2.被申请人有毁损、挥霍财产的可能性;
3.被申请人有明显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性;
4.申请人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特殊市场主体,且案件有可执行财产明显减少的可能性;
5.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规范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五)准确适用担保、提供财产线索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有错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更正;逾期不更正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强化对申请人诉讼要求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对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成立、诉讼请求是否正当等进行初步判断。
(七)强化对财产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将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例外措施,审慎适用,充分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提供的证据等,应当进行严格审查,慎重判断诉讼程序启动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后果。。
(八)妥善处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规范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九)准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类型,避免超标的、过度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冻结数额应当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相适应。对于能够采取“活封”“扣人不扣车”等方式实现保全目的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扣车”等方式,对鲜活易腐烂等特殊种类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十)完善以物抵债程序适用,探索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以财产抵偿债务,并完善以物抵债程序的适用。探索建立完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
五、完善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机制
(十一)完善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机制。人民法院对于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担保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适应的担保,降低财产保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加强财产保全工作机制保障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财产保全网络化、便捷化。 推进财产保全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财产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财产保全效率。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财产保全工作质效。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财产保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