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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
时间:2024-08-07

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

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被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法律规定,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损失。本文将对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的法律性质

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是指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后,仍然继续实施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并非对实体权利的最终确认,不影响被申请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财产保全后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视为新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前的侵权行为与保全后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时间上的联系性,构成一个持续的侵权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3. 构成对法院生效裁判的藐视: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申请人无视该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对法院权威和司法秩序的挑战。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构成新的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财产保全裁定仅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旨在防止申请人的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不意味着对实体权利的最终确认。因此,在财产保全后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视为新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 存在有效的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必须合法有效,已采取保全措施,且在有效期内。

2. 被申请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仍然继续实施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侵占、使用、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或继续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

3. 主观过错: 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即被申请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三、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的,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承担侵权责任: 被申请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同。

2. 承担罚款、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通过信用体系对其进行约束。

四、相关问题探讨

1. 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2. 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继续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充分考虑财产保全的目的,避免重复计算损失。

五、结语

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造成负面影响。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需要加强对财产保全后继续侵权行为的规制。一方面,应加大对被申请人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其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继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财产保全制度,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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