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7
无形资产可做财产保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措施。传统上,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将其纳入财产保全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域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无形性:无形资产没有物质实体,不能用感官直接感知。 可辨认性:无形资产可以与企业自身以及其他资产相区别。 非货币性:无形资产不是货币资金或其等价物。 价值性: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由于无形资产具有上述特点,将其纳入财产保全范围面临着一些挑战:
价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这给法院确定保全数额带来困难。 权利状态难以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和权属状况有时比较复杂,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 保全措施难以实施: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更容易被转移、隐藏或灭失,这给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带来困难。尽管面临挑战,但将无形资产纳入财产保全范围是大势所趋,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一些进展: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执行力度,积极探索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无形资产的财产保全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对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尝试对无形资产采取各种保全措施,例如:
查封:对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查封,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权利。 冻结:对域名、网络账户等进行冻结,禁止被申请人进行域名解析、账户转账等操作。 其他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全措施,例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等。总而言之,将无形资产纳入财产保全范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继续进行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解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权利状态确定以及保全措施实施等方面的难题。